各县区委组织部: 现将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“千人计划”申报工作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。请积极组织申报工作,并于7月2日前,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市委人才办。 市委人才办 2015年6月23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关于2015年“千人计划”申报工作的通知 组厅字〔2015〕26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组织部,中央宣传部干部局、教育部人事司、科技部政策法规司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、文化部人事司、中国人民银行党委组织部、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、中国科学院人事局、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、中国工程院办公厅、自然科学基金会计划局、国家外国专家局人事司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: 为做好2015年“千人计划”申报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 一、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“择天下英才而用之”的要求,以更大力度推进“千人计划”,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“一带一路”、中国制造2025等重大战略提供人才支持。按照“坚持标准、优化结构、宁缺勿滥”原则,突出“高精尖缺”导向,重点向高端制造、民生科技、信息安全等领域倾斜,向战略新兴产业、重点产业倾斜,向科研生产一线倾斜,支持引进从事重大原始创新研究和有望实现重大技术突破的人才。同时向青年等项目倾斜,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引进海外人才。 二、申报项目及要求 (一)创新人才长期项目(含人文社科项目)。申报人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;已经在国内工作的,回国时间应在一年内。引进后应全职在国内工作不少于3年。累计申报次数不超过2次。其中,人文社科项目申报单位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,重点引进知识产权法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、国际法、国际经济法、国际关系、外交学、心理学等专业的急需紧缺人才。 (二)创新人才短期项目。引进主体为高等学校、科研机构、中央企业。引进后要求在国内连续工作3年以上、每年不少于2个月。申报人累计申报次数不超过2次。 (三)创业人才项目。申报人回国时间不超过6年,创办的公司成立2年以上5年以下。 (四)外专项目。申报人应为非华裔外国专家,申报时一般应未全职在华工作,已经在华工作的,来华工作时间应在一年内。引进后应在华工作不少于3年、每年不少于9个月。申报人累计申报次数不超过2次。 (五)青年项目。引进主体为高等学校、科研机构、中央企业、部分金融机构。申报人应取得博士学位,年龄不超过40周岁,并有3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。引进后要求全职在国内工作。申报时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,已经在国内工作的,回国时间应在一年以内。 金融机构今年起试点申报青年项目,试点为期2年,每年引进规模控制在30人以内。引进主体为国有独资(国有控股)大中型金融机构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。除上述条件外,申报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:从事金融领域工作,年龄不超过40周岁;一般应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,并有3年以上海外金融机构全职工作经历;申报时在海外商业性金融机构有正式职位,或在海外金融监管机构有正式职位;属于金融领域同龄人中的拔尖人才,业绩突出,在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,有成为所在领域领军人才的发展潜力。引进后全职到国有独资(国有控股)大中型金融机构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不少于3年。 (六)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。申报人应为自然科学研究或工程技术领域的国际顶尖专家,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诺贝尔奖、图灵奖、菲尔茨奖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;美国、英国、加拿大、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;在世界一流大学、科研机构任职的国际著名学者;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顶尖人才。引进后要求全职在国内工作至少5年。 (七)新疆项目、西藏项目。引进主体为在新疆、西藏的高等学校、科研机构、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用人单位。创新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:从事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研究;年龄不超过40周岁;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,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人员需在国外连续工作3年以上;为所从事科研领域同龄人中的优秀人才,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。引进后全职回国工作,且在新疆、西藏工作至少3年。创业人才可比照创新人才条件适当放宽。 (八)文化艺术人才项目。引进主体为国有文化单位、艺术院校。今年继续开展试点,引进规模控制在30人以内。从事研究工作的申报人,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,不超过55岁。从事舞台艺术和创意设计的申报人,可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要求;申报时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,已经在国内工作的,回国时间应在一年内。申报长期项目的,引进后应全职在国内工作不少于3年;申报短期项目的,要求在国内连续工作至少3年、每年不少于2个月。申报人累计申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。 以上项目申报人选年龄、学历、专业技术职务等其他资格条件,未作特别说明的,与此前批次要求相同。计算年龄和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。对有突出成绩或国家特需的人选,可突破年龄、学历、专业技术职务、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限制破格引进,应附破格申报材料。 三、申报程序 除创业人才外,用人单位与申报人达成初步意向后,应由学术(技术)委员会或类似机构,组织专家对申报人的学术(技术)水平进行评价,通过后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或意向协议,再分别填写申报书按程序报送。对创业人才,所在省(区、市)党委组织部门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,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。 (一)创新人才长期项目、短期项目。依托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的,填写《“千人计划”申报书(国家重点创新项目)》及相关材料,依托其他平台引进的,填写相应的申报书及相关材料。重大专项引才按程序报相关牵头组织单位后报科技部,其他国家科技计划引才按程序报科技部。中央部门所属各类用人单位报所属部门,经所属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、科技部、国务院国资委、中国人民银行、国家外国专家局等平台牵头组织单位。地方所属各类用人单位报所在省(区、市)党委组织部,由省(区、市)党委组织部统筹报上述平台牵头组织单位。 非华裔外国专家申报短期项目的,可比照外专项目,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。 (二)创业人才项目。申报人按要求填写《“千人计划”申报书(创业人才)》及相关材料,按程序报所在省(区、市)党委组织部,由省(区、市)党委组织部对申报人创办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后报科技部。 (三)外专项目。申报人按要求填写《“千人计划”申报书(外专项目)》及相关材料。中央在京单位,由该单位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报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,报国家外国专家局;其他用人单位,按属地原则报所在省(区、市)外国专家局,经省(区、市)党委组织部同意后,报国家外国专家局。 (四)青年项目。高等学校、科研机构、中央企业的申报人按要求填写《“千人计划”申报书(青年项目)》及相关材料。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报教育部汇总,中国科学院、中央部门所属科研机构报科技部汇总,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汇总,之后报自然科学基金会。省(区、市)所属高等学校、科研机构按程序报所在省(区、市)党委组织部,由省(区、市)党委组织部报自然科学基金会。同时,用人单位通过评审系统(http://pingshen.1000plan.org)上传相关材料,用户名与密码另行通知。 金融机构的申报人,按要求填写《“千人计划”申报书(青年项目)》及相关材料。中央管理或银监会、证监会、保监会管理的金融机构报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,之后报中国人民银行。省(区、市)所属金融机构按程序报所在省(区、市)党委组织部,由省(区、市)党委组织部报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,之后报中国人民银行。 (五)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。申报人按要求填写《“千人计划”申报书(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)》及相关材料,经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专项办”)。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报教育部汇总,中国科学院所属院所报中国科学院汇总,其他中央部门所属科研机构报科技部汇总,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汇总,省(区、市)所属高等学校、科研机构按程序报所在省(区、市)党委组织部汇总。 (六)新疆项目、西藏项目。申报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及相关材料,按隶属关系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,经审核后报专项办。 (七)文化艺术人才项目。申报人按要求填写《“千人计划”申报书(文化艺术项目)》及相关材料。中央部门所属国有文化单位、艺术院校向所属部门申报,由部门报文化部。省(区、市)所属国有文化单位、艺术院校,按属地原则向所在省(区、市)文化主管部门申报,经省(区、市)党委宣传部、组织部同意后,报文化部。 四、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关于2015年“千人计划”申报情况的报告、申报书、附件、海外高层次人才简要情况表、“千人计划”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。申报书和附件应合并装订,海外高层次人才简要情况表和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另附。报送材料时,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1份和电子文档,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一致。 附件材料一般应包括:1.学历、学位证书复印件;2.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;3.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协议复印件;4.海外任职证明材料;5.主要成果(代表性论著、专利证书、产品证书)复印件或证明材料;6.领导(参与)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;7.奖励证书复印件;8.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。对创业人才,除以上材料外,还应提供创办企业证明材料(营业执照复印件、股权构成材料等)、公司章程、商业计划书、经第三方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(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、现金流量表等)、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完税证明。对文化艺术人才,除以上材料外,还应提供相关影像资料。 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采取一事一议,申报材料单独报送。其他项目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15
日。 五、其他事项 (一)各用人单位、各地组织部门和平台牵头单位要各负其责,严格审核把关,确保申报材料真实、完整、规范。 (二)申报材料文本在“千人计划”网站(www.1000plan.org)下载。 (三)省(区、市)党委组织部关于2015年“千人计划”申报情况的报告及汇总表报专项办,报告复印件、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报平台牵头组织单位。 (四)联系方式。 1.国家重点创新项目 联系电话:010-58881807、58881806 地址: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 邮编:100862 2.重点学科 联系电话:010-66097659、82317779 地址:北京海淀区学院路37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办公楼413室 邮编:100191 3.重点实验室 联系电话:010-58881071、58881541 地址: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科技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 邮编:100862 4.企业创新人才 联系电话:010-63193704 地址: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国资委企干一局人才处 邮编:100053 5.金融机构创新人才和青年项目 联系电话:010-66195328、66199049 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713室 邮编:100800 6.创业人才 联系电话:010-88656176、88656173 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甲18号 邮编:100045 7.外专项目 联系电话:010-68948986 地址: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5号楼50611室 邮编:100873 8.青年项目 联系电话:010-62328623、62329356 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自然科学基金会行政楼304室 邮编:100085 9.文化艺术人才 联系电话:010-59882140、59881819 地址: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(文化部人事司人才处) 邮编:1000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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